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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29日代理某公司诉栖霞区某集团公司欠款是我从业律师以来第300个案件!在受理此案后,我与委托方法定代表人商议,被告是大型集团公司,刚刚改制完毕。对诉讼引起的法律效果应当很重视,决定先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再寻求调解的机会。我先以原告办公室主任身份同法定代表人一同到被告处商谈,同意先部分还款,部分用物资抵债,对方开出一张面值为5万元的汇票,按汇票中帐号,一查果然有现金七十多万元,呵呵,立即申请法院查封,同时起诉!果然,在我方正式起诉后,被告三番五次与我们商谈,要以物资一次性抵扣欠款,我方坚决不同意,只同意对诉讼费用及逾期利息做出让步,终于,在开庭的前五天,被告开出了面额为75万元的支票一张而达成诉前和解。从受理到结束仅仅用了12天,心情非常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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