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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童的父亲与原告李++同住一四合院,原告住二楼,原告与其父亲因摆放大米事发生争执,将其父亲打伤,经当地派出所民警处理,赔偿了医疗费用。小童在知道此事后,不够冷静,冲到了原告家中又将原告打伤,后被其父亲拉下二楼,原告站在二楼走廊漫骂,小童气不过,就说:“你有本事下来。”没有想到,原告竞然从二楼跳了下来,致使其腿骨折。后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小童承担原告医疗费用并支付补偿费用共计4500元。在全额支付后,原告又私自去申请做伤残签定,签定为十级伤残,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童承担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用等共计二万多元。小童认为他的伤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先前能赔偿他4500元就已经相当不错了.
侵权责任的承担要点是侵权人要有过错,也就是说原告的腿骨折必须要与侵权人之间的侵权具有因果关系。从本案来看,原告先打被告父亲,被告又来打原告。本来事至此也就结束了,但是被告在与原告吵骂间,说“你有本事下来。”与原告从二楼跳了下来,致使其腿骨折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呢?
依据我国民法所确立的原则,侵权责任承担的依据是过错责任。被告童先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要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残疾是否有过错。从以上案情可以看出,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的后果,自己一时冲动,从二楼跳下,完全是其自主的行为。这其中被告也没有任何例如推搡、唆使的行为,被告对原告伤残后果没有任何的过错,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江苏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因侵害人的过错,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损害的发生完全是由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其自己负责。”而且在<2001年江苏省高级法院关于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在诉讼外就损害赔偿达成的协议的效力也有明确规定:“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或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保护其诉权。但其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以撤销情形的,应当认定协议有效。”
这是我的观点,在法庭审理后调解时法院为了能够调解结案,就来做我们的工作,让我们再支付6000元,否则就判决我们承担责任,虽然我们拒绝了,但是被告小童的心里充满了疑惑和不安,我也不好说什么。事后我们了解到,此原告是低保户,特别能闹的一个人,公安、法院他都来闹过,法院也是不胜其烦!
最终法院的判决还是采纳了我们的意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童在向别人介绍我时,都要说这样一句:“高律师非常能说,嘴很厉害!”哈哈,也许这是当事人最朴素的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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