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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报业集团: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南京丁的委托就贵方与丁因网络使用稿件未能及时支付稿费纠纷一事,再次郑重致函贵方:
依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获取报酬是其最基本的权利。对网络使用他人作品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第九条规定:"法院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下列法律:(3)认定侵害获得报酬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45条第6项的规定。"即:《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谦、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6)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
其报酬支付标准参照《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8条规定,贵方应当支付的标准为每千字为50元,也即贵方应当向丁支付稿费共计300元。
我们希望贵方能够积极履行已方之法定义务来解决此事。如果贵方于8月15日前未主动采取行动履行支付稿费的义务,丁将授权本律师事务所代其向南京市浦口法院提起诉讼并同时向南京各媒体曝光等方式来解决此事。
贵方邮寄稿费请寄:南京市中山北路178号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高宏伟律师收
邮编:210009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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