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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使用稿件未能及时支付稿费纠纷律师函

 湖北日报报业集团: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南京丁的委托就贵方与丁因网络使用稿件未能及时支付稿费纠纷一事,郑重致函贵方:

一、贵方于2003年3月21日荆楚在线之伊人湖北刊登了南京丁(笔名为天雨 流芳)的作品,作品为《抢夺情人 邮政局长的最后一封"情书"》,贵方在刊登了作品之后长达近4个多月的时间内未能及时支付稿费,现丁已将刊登作品的页面在公证处公证。

二、依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获取报酬是其最基本的权利。第46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谦、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法院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下列法律:(3)认定侵害获得报酬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45条第6项的规定。"即:《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谦、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6)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

三、《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贵方如果拒不支付稿费最终迫使丁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的诉讼费用、查封财产的诉讼保全费用、提起诉讼的必要交通、住宿等费用均会由贵方承担。如果判决后贵方仍不能自觉履行,那么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也将由贵方承担。

我们希望贵方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此事。如果贵方不主动采取协商的态度或仍借故拖延,拒绝履行按照约定支付稿费的义务,丁将授权本律师事务所代其通过诉讼或向媒体曝光等方式来解决此事。

希望贵方在收到本律师函后能于8月15日前及时与代理律师联系,给予明确答复。逾期本律师将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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