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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具体案情可见代理词,我只是想说律师的定位问题,在代理案件中,经常可以听到当事人埋怨对方的代理律师,说律师不是一个好东西,因为在法庭上明明是客观的事实,也要从鸡蛋中挑骨头,不站在中立公正的角度来处理问题,最终下结论说,你们律师应当尊重事实啊,应当代表法律啊,应当代表公正啊!
呵呵呵,这样的观点可谓是非常的普遍,我不至一次对当事人说,律师不代表公正,律师只代表所代理的那方当事人通过法律可以争取到的利益!尊重的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代表公正的应当是法官!如果你出钱聘请的律师在法庭中如果是为了还没有查实的或一方所谓的公正时帮着对方说话你又怎么想?但是如果当事人想通过律师实现非法的目的,想通过律师向法庭传递伪证,那是绝对不允许的!更不用说要律师帮助指点如何制作伪证更为真实!如果在案件陈述及办理中,当事人故意隐瞒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和证据,如果想通过律师之手向法庭递交伪证,一经查实,立即撤销代理,并且不退任何费用。
而在本案中与上述有着明显的不同,因为在诉讼中提出什么主张就要向法庭举出证据来予以证明,如果因为种种原因,本来是原告应当向法庭所举的证据偏偏在被告手中,而且此证据对案件审理有着重大的影响时,这时做为当事人有没有必要从尊重客观事实的角度为对方举证?呵呵呵,应当说这是一个道德的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的问题,它提醒着在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社会行为做好各样的准备。
在本案中就是这样,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补偿协议中有一个附件,合同要求此附件原件应当交给被告。实际中此附件由于被告的失误根本就没有交,还在原告手中。
在诉讼中,被告拿出此附件的复印件,并说有证据证明原件在我这里,我反驳说谁主张谁举证,向法庭举出这份证据是被告的义务,被告称有证据证明原件在原告处,但并没有向法庭举出任何的证据,此复印件不能成为证明原件在原告的所谓证据,对此复印件我方要求被告举出证据的原件,对此复印件我方不予认可!
下面是法官与我的对话。
法官问:“原告代理人,此附件的原件是否在你处?”
我回答:“不清楚。”
法官问:“原告代理人,你开完庭回去后询问一下原告。”
我回答:“可以,但我做为原告代理人认为,因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我根本就没有必要向原告询问这个问题。”
法官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证据应当由原告举证,限在2日内向法庭举证,否则对此事实将以复印件的内容来认定。”
我马上反驳:“审判长,如果我对你的决定有异议,如何行使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审判长显然没有料到我会这样反驳,他很勉强的说:“法官有查明案件事实的权力。”
我就从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角度重申了我的观点,最后总结说:“审判长,我认为此决定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对此我提出异议。”
这时我看到书记员只是看着我,不进行记录,就当场指出:“书记官的职责是如实记录法庭审理的真实情况,请书记官将原告代理人对法庭的决定的异议记录在案。”
最终这个案件胜诉了,没有拿出证据原件是胜诉的一个方面,但是做为律师这样做到底是否应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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