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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手这个案件是在原告已经起诉后,被告按着法定的要求10日内向法庭举证,原告发现了一个关键性的证据,就是那张体检表,马鞍山花山区法院行政法庭的法官对原告父亲说,证据使事实部分有了很大的变化,你们要增加诉讼,这个诉讼才有意义。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递到法院后,代理律师开始感觉到了法官们的变化,下午律师从南京赶到马鞍山后与原告签订了代理合同和委托书,将委托书与增加诉讼请求书送到了法官手中,这名法官当即的答复是:因为不同意增加诉讼请求而不能接受。律师与法官据理力争,法官说:你是法官还是我是法官,你来决定还是我来决定。我说当然你是法官,当然由你来决定。但是对当事人所提交的申请,接受肯定要接受,至于你们对此申请做出何种决定是程序上的事。法官说:你是代理律师,虽然有委托书,但还没有出庭证明,不能接受。我说:这份申请是以当事人自己名义做出,当事人现在就在这里,由他自己来交给你。最终这名法官还是没有收下申请书。
我的预感是本案因为会涉及到马鞍山市整体的形象,恐怕后面的路不会好走。
果然,过了几天,法院答复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此申请法院不予批准。未做任何的书面答复,法官也含糊的表达了自己的难处。
这是一个不良的开端,我和另一个代理人南京医科大学的行政法学研究生、法学老师江舜治与原告商议,我们认为法院态度的转变说明法院的背后一定是马鞍山市政府在介入,想消除本案的影响,我们决定向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就增加的诉讼请求另行提起诉讼。我们估计,就是另行提起诉讼后,由于面对的是整个马鞍山政府,政府会把此案的终审权力控制在马鞍山市内,否则,二审到了安徽省,工作做起来就会有比较大的难度。那么马鞍山中级法院肯定会把此案管辖权利仍然下放到区法院,区法院再做出不予以受理,我们上诉只能上诉到中院,中院肯定会维持,这个新的诉讼就会半路死亡。虽然我们可以向省高院申诉,向最高院投诉,但时间会拖得异常异常久远。法院最终面对的就只是原告在初始提起的那个欠缺的诉讼,在这个诉讼中由于原告自己提出请求的欠缺性(主要是指被告马鞍山人事局提供那个体检表后原诉讼请求要求复检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就会很容易被驳回诉讼请求,上诉仍然在马鞍山内,影响就可以受到控制。
后面事实的发展如同我们所料,新的诉讼被移回区法院,区法院以是同样事实不予以受理,我们上诉,虽然二审到现在还没结果,但估计不会有希望。
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与江老师商议,原先的诉讼虽然有欠缺,但还是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就是这样的一个诉讼,也是历尽了千辛万苦。
在此期间,法官的一句话让我们非常的感慨,法官对原告的父亲说:老胡啊,为审你这个案件,我的前途丢了一半。联想起如原告一样后果的共有22人,那些人最终都没有起诉,因为这些人大多数还在当地,他们的父母大多在本地都有些地位-----我不知道应该是去同情还是悲哀?
对原先的诉讼我和江老师做了充分的准备,安排了证人、进行了录音,在确定的开庭的前一天将出庭证人申请送到法院,录音内容送到法院,没有想到法院一律不予准许,证人不许出庭,他们的理由是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录音不予准许的理由是对其真实性无法判断。哈哈!!!当事人在律师的指导下,提出申请调取这次公务员考试中所有体检合格人员的体检表。
第二天的开庭法院如临大敌,决定所有的媒体记者都不得进入法庭,不许录音,不许记录。现场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是媒体记者没有一家是当地的,都是马鞍山市所无法控制的外地记者。但是开庭就一句话,由于原告提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本案延期审理,休庭!
然后本案就进入了无限期的等待中,原告问我为什么,我说这很简单,拖的越久,本案的影响力就越小。
时隔二个多月11月22日本案又开庭了,同时我们也被告知申请调取这次公务员考试中所有体检合格人员的体检表不予准许。
在法庭审理的最后陈述中,我正式向法庭提出:因为法庭不准许我方证人出庭,致使我方诉讼请求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然后我强烈要求此一定要写入法庭审理笔录。法官沉默。
当司法需要媒体的监督才能仅仅在程序上有所正式,这真是中国司法的悲哀,也多亏有媒体的监督,此案才有了胜诉的希望。检察日报的介入使花山区法院有了巨大的压力。
首先新案被马鞍山中级法院裁定由花山区法院受理。
其次一审法院也知道在上次法庭审理中不准许证人出庭是一个低级错误,让我们更改证据清单,想将此后果最终归为我们自己没有要求。我非常气愤,坚决不同意,法官威胁说要到江苏省律师协会投诉我,呵,我无所畏惧!!
律师一般不会故意和法官过不去,只要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律师都会尽力配合法官做好工作。但是这一次,我有的只是气愤,当事人已经遇行政程序的不公正,在最后的司法程序遇到的不公正竟然如此之公开!!!还有的就是对法官的同情,行政案件的法官在面对政府的直接压力时那种无奈,只能让人叹息中国的法制进程太慢!!
第一个案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第二个新案件还没有判决,第一个案件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我们提起了上诉---路漫漫其修远兮,吾们仍将上下而求索!!
案件发展到这一步,对本案的结果已经显得不是那么重要了,但本案所显示出来的意义却很重大,一是司法权利何时才会真正脱离行政权利的影响,法院何时才能真正独立,不再是地方的保护法院。二是,就用本案代理词中最后一段做为此律师感悟的结局吧。
尊敬的各位法官,今天的这个案件或许注定成为依法行政进程中安徽省乃至全国一个里程碑意义的案件,我们还深深记得:同样的公务员招录诉讼,相似的诉讼请求,同样在安徽,一年前的芜湖乙肝歧视第一案,极大推进了我国公务员招录工作法制化进程,没有这个案件,就不会有公务员体检标准的变化,就不会有《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试行)》的出台。而这一切法制的进步,无疑留下了行政法官深深的印迹。今天,在座的各位法官,你们将再次见证安徽乃至我国行政法制的进步:我们期待着通过这个案件的审判,推动公务员录用程序的法制化进程,切实保障公务员报考者的程序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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