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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当事人光某生母去世,当时光某14岁,光某的大弟6岁,光某的二弟4岁,父亲光*为了不让光某们受委屈一直不愿意再续,后来光某们长大了不愿意看到父亲孤独下去,经过努力劝他,结果91年和王**结婚,继母来到光某家后一开始还能和平相处,可是没多久她自私的一面全暴露出来,和光某父亲一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哪怕是光某父亲为光某的二弟洗一件衣服或扫一次地她也要大吵大闹,如果是给钱那就更不得了,夜里就不给光某父亲睡觉。因父亲特别喜欢光某的二弟,所以她看不惯,从中破坏他们的感情。光某的二弟为了让父亲有个幸福的晚年,处处忍让,最后毅然离开南京到深圳。光某的大弟见这种情况也只好尽量不回来,住到朋友或同学家,怕他们吵架远离他们。
婚姻的不幸,长期的争吵在加上思念儿子使父亲忧郁成疾,98年5月父亲查出癌症要住院治疗,光某的二弟立即从深圳赶回来照顾父亲,在医院里医生、护士和其他病人都夸他是个孝子,都说光某父亲有福气养了个好儿子。可是在这期间,继母还是不放过光某的二弟和光某说光某的二弟偷她的钱、戒指、项链。
99年3月父亲去世,丧事办完后光某的二弟回到了深圳。
99年10月1日,光某的二弟从深圳回来探亲,10月14日晚光某和继母为电话一事吵了起来,(两部电话是串线)10月15日晚就发生了继母唆使自己儿子带四人冲到光某家毒打光某的二弟,还用开水烫伤他,把光某的二弟打成轻伤害,脸上缝了十三针,腰部 3 度烫伤(兰园派出所有纪录)。此事作为另案于2000年处理过。
事隔四年多在2004年6月份,光某所在单位贴出卖房通知,根据通知光某所居住的父亲的住房其以子女名义可以购买,而王某作为妻子则不能,因其已经买过一次房改房。而作为房改房作为职工的待遇每个人一生只能享受一次。
王某为了达到其自己的目的,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她的诉讼请求很简单,就是要求确认使用权,她的目地很明确,如果此使用权得到确认,光某就会因为此房改房存在争议而不能以成本价买到这套房子。
光某在告诉我以上案情后,我对她说,这样的诉讼我们肯定会败诉的,王某要求确认使用权很合法,我们必须另想办法。之后在与光某的交谈中,我忽然发现王某与光某父亲结婚后王某所购买的那个房改房可以利用,因为其购买的时间是在他们结婚后,对此房产他们也从来没有过什么协议来约定此房的归属问题。我就提出了我们一方向法院提起分割遗产的诉讼的主意,要求作为父亲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父亲所享有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她向我们提起确认使用权诉讼我们必定败诉,我们向她提起分割遗产案件我们必胜,这二个案件纠缠在一起就有可能实现我们的目的,那就是王某不再来找我们确认使用权,好使我们把握这个房改房的机会,我们也不再要求去继承父亲的那个结婚后王某所购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王某的房子,各各平安。
为了便于此想法的以后的顺利实现,当时我又提出,继承遗产所带来的收益可能要比王某要求我们的使用权的收益要大的多,因为王某的住房虽然只有60多平方,但它位于鼓楼广场,而我方住房仅仅有40平方,位置也不好。我提出要求:光某如果只要求最终二不找,我可以做到,如果一定要求这之间的差额要王某予以补偿,我做不到,如果耽误购房机会,我也没有办法。光某倒也是很爽快,说:本来就没有想她什么房子,她离开四年了现在看到有这样的机会倒跑回来搞我们一下,就是想借这个机会搞我们一点钱。如果能二不找,可以答应。
在法院立案时,我又主张我们的诉讼请求可以先仅仅确认继承份额,不要求分割的主张,这样法院收案时仅仅就收了五十元的诉讼费用,如果按照遗产的分割价值来立案,就只按此房40万元标的最低价值来计算,诉讼费用也是一个很大的数额!光某手里拿着6000多元的现金,说:“这么少啊。”法官向她望,我低下头,用力踢她的脚!光某自知失言,赶紧闭了嘴。
这二个案件虽然没有合并审理,但由同一个法官审理,第一次开庭结束时,果真知道了被告的目的,她也并不是想要使用权,而是想就此索要6万元,被告不去认识她要实现这个目的有什么道理,而一味的来责怪我们不应该来分割她的房产,说我们没有道理。呵,不知道她这是什么道理!
案件到了第二次法庭审理时才有转机,即我们起诉的分割遗产案时。为以后调解做准备,我们在这次法庭审理的调解中故意提出如果被告就差价补偿给我们二万元,双方再谁也不找谁,我们可以放弃遗产分割的要求!否则我们要求法院对此二案进行判决,坚决要求分割被告的房产,哪怕是只要其中最大的一间!当庭无法达成调解。为了使双方当事人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便于调解,法官对这二个案件他的一些想法作了释解,和我当初分析案情时所认定的一模一样。
法庭结束后,根据法官的这个释解,被告意识到自己要败诉了,她儿子(实际居住人)也说:“如果要分这个房子,没门,你自己去掏这个钱吧,让你开始不要打这个官司,你不听!”她就找到了法官,说自己如何多病,现在看病都没有钱之类的话,让法官做我们的工作,双方两不找,也不要她另行支付二万元。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签字后,调解生效。我与当事人相视一笑,老太太拿了调解书,理都不理她的代理律师,在快要走出法庭时忽然扭过头对光某说了一句:“你们光家以后生小孩都不长屁眼!”说完我们还没有反应过来,她就此消失了。
这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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