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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待遇如何支付

 南京市建邺区李先生问:
我是南京市建邺区一家工厂的职工,在2003年3月上班途中被汽车轧断了左腿,造成左下肢膝下截肢。事故经当地公安部门交管部门调查,评定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主要责任方支付了医疗费用5000元,护理费用1200元,残疾用具费用4000元,误工工资1500元,以及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用。此交通事故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取证后认定,是在上班途中因交通机动车事故负的伤,属于工伤。同时,劳动签定委员会签定工伤伤残等级为6级。我想问,我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厂里的工伤待遇是不是还应当享受?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高宏伟律师答复:
李先生因上下班交通事故负伤已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就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但是依据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因为李先生负伤是交通事故引起的,所以,要先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然后再进行工伤补偿。
根据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规定,鉴于李先生已经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等项待遇,企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般就不重复支付,原因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所确定的待遇都是我国依据国家强制力所确定的待遇,是一个结果造成两个法规适用的竞合,所以不能同时两个方面都享受。对于残疾生活补助费,如果交通事故赔偿的低于本人应当享受的工伤伤残补助金,应当补足差额部分,但如果高于,就不再享受。除上述之外,李先生的其他的工伤待遇由企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比如,企业难于按排李先生的工作,可以让其按月享受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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