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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买卖合同修改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接受贵方委托,对贵方所提供的购销合同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建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律师办案经验等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 贵方在订立购销合同时应当注意的普遍法律问题

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公司在使用合同统一文本时要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注意列明每项产品的单价
如果公司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就要注意在合同中不能只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一定要确定具体每种产品的单价,否则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产品的价款。
注意用词严谨
不要在合同中使用模零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
合同条款必须具有对等性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尤其是格式合同,如果已方权利多、义务少、责任轻的,发生争议时另一方就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注意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因为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很有可能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 对购销合同的具体修改意见

1、《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行,《经济合同法》在新《合同法》实行后已被明令废除,建议将购销合同中依据的《经济合同法》修改为《合同法》。
2、建议合同第三条"付款方式"修改为"付款方式及期限"。在明确约定付款方式后应当明确约定签定合同后若干日内买方必须付款,否则将视为买方违约,贵方可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3、建议合同第四条"质量保证"修改为"验收方法及质量异议期限"。



4、建议合同第五条"修改合同"修改为"变更合同。"与《合同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并且"合同签定"并不等于"合同生效",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变更合同并不只限于货物数量,还应当包括交提货、付款等时间、货物规格及包装等,建议将此条修改为:"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5、根据《合同法》买卖合同中有关保留所有权的规定,建议将第六条"付款"中第二款中"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回货物。"修改为"有权收回未支付价款的相应货物。"因为做为贵方提供的货物为多数量的种类物,在购销中买方可能会提出分期供货,分期付款而又签定总的合同。在此情况下,原合同的约定就明显不当。如果在实际中行使此权利,买方就有可能会提出此条因为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使贵方陷入被动。
6、建议在合同中增加"违约条款",明确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在无实际损失时,违约金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而在有实际损失时,违约金又具有补偿作用,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对损失与违约金之间的差额部分进行赔偿,如果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只要不是过分高于,法院对此都会予以支持。因此在合同中除对违约金进行约定外,也应当对赔偿金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
为解决因一方违约,守约方维护权益所产生的费用承担问题,建议在约定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之后增加一款:"因买方违约致使卖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买方应当承担卖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住宿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7、合同中既约定了仲裁条款,又约定了鼓楼法院管辖,此属无效约定。建议在合同中删除仲裁条款,增加一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在其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卖方经营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不得在上述五种之外选择管辖法院。
8、合同中缺少合同生效条款,建议在合同结尾增加一条:"本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不能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因为如果一方只签了字没有盖章,在法院对方提出由于合同只签字而没有盖章,双方约定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全,因此合同不成立,根据约定此主张可以成立。
9、其他:在合同中应当统一称谓,如在合同当事人部分明确是买方和卖方,那么在全部合同中就应当统一称谓,不能再出现甲方、乙方这样的称谓,而使整个合同的主体出现混乱。

以上法律意见供贵方参考。


高宏伟律师
200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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