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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人:连云港市银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连云港市新浦区新生民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韩永富 职务:董事长 电话:5515188
被反诉人:江夏水电工程公司
所在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赣新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程恩华 职务: 总经理 电话:0790-6443600
诉讼请求
1、承担逾期70天交付的违约金53830元
2、承担反诉费用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00年4月签订公园小区14#楼工程承包合同,并于5月17日签订补充协议书,该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00年5月15日,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1年5月28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01
年8月8日,拖延工期70天。依据双方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按协议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支付违约金额为合同造价的0。02%元/天,扣除《合同》条件中允许顺延天数和因甲方违约顺延天数"即:按合同造价款846900×0。02%,每天违约金额为769元,延误工期共70天,原告应支付违约金769×70=53830元。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反诉的规定,依据《合同法》、《建
设工程管理条例》以及《江苏省高级法院2001年民事审判会议纪要中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特此向贵院提反诉。
此致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2002年12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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