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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人的诚信观念使我汗颜!
----------------------------最值得国人反思的一次办案!

  
   这是我第一次同德国人打交道,当事人在找到我时,我同他分析这个竞业限制的案件,我认为此案最关键的是他一年的总收入如何确定,当事人所说他一年的总收入是23万元多点,但没有证据来证明,因为他的工资比较特殊,一部分是在南京,另一部分则在上海的总部,在南京公司这边的收入一年仅仅只有8万元多,这是用证据可以来证明的。

   申诉人在辞职时与被诉人也就是德国人的企业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的协议,约定辞职后竞业限制三年时间,不得从事与原工作相竞争的行业,由于当时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还没有出台,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还没有确定一个具体的标准,因此在当时的合同中约定了一年仅仅补偿半个月的工资,协议签订后四个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就颁发施用了,那么这个协议要不要根据条例的要求予以更改了?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我所关心另一个焦点就是此协议更改后,按规定要求三年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将为其前一年的总收入总额,此总额如何来确定呢?

    在给德国人制发了律师函后,在华侨路的城市花园咖啡店里我们进行了一次谈判,就是在这一次谈判中,德国人的做法使我真正的知道了德国人的诚信观念。他们并不回避一切,他们承认一切真实的东西,他们实事求是的主动提出在签订协议前二个月不能算总收入的份额,因为在那二个月中我的当事人因为要辞职被安排交接工作只拿一半工资。他们也认为如果中国的法律有规定,他们一定会遵守,关键就在于协议签订在条例颁发之前,他们认为此协议不应当修改。

    随后,他们就给我们制发了一个邮件,邮件中确认我的当事人的收入是23万元多。但是是不是要按此收入来确定经济补偿金,他们有不同的意见,所以他们也建议我们向有关的法定部门提起劳动仲裁,由法定部门来确定。

    这使我想起我的一个同事的表现。他代理被告,也就是欠款单位,由于原告的送货单上被告的签收人是当时的仓库保管员个人,就与被告单位法人代表商定以无此人来抗辨收到货,没有想到原告早已做好准备,在法庭上拿出一个被告的宣传册,宣传册中有这个保管员的名字,法官当庭表示,认定被告已经收到货,应当支付货款。

    这样的中国企业我见的太多太多,在每次诉讼中如果我做为原告,我都会把做为被告的中国企业想象成是一个无赖而做好全面的准备!所幸的是在我代理的案件中,我都是代表着正义的一方,不是我这个律师有多么正义,而是我特别看不上这种无赖的躲避债务的方式,所以当这种当事人找到我时,我首先声明的是我所做的是我帮你争取法律所规定的你应当得到的利益或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坚持非法的要求,那很简单,我不代理案件就是了。

    律师的机会有很多,我绝不会在乎丢失这样的机会。

    每次想到这个案件,想起德国人的诚信,就会想起国外对中国人的评价,说中国的企业和中国人都是骗子!这种说法太绝对,太偏面,但是对国外来说,只要有一个中国人这样做,他们就会归结为全部的中国人,因为对于他们来说,一个中国人就是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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