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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苦寻妻子八年,妻子已经重婚生子!
------ 最艰难的一次办案! 

  代理这个案件是我到南京来刚刚半年的时间,也即2001年10月,通过我在现代快报的记者当事人周某和他的朋友找到了我,两个人一脸的劳累,见面就问我如果他的老婆和其他的男人结婚并且生育二个孩子是否构成重婚罪?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我耐心的向他们解释,按照刑法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这种情况当然是属于重婚罪,但是重婚罪是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也就是必须需要自己搜集证据,然后按照刑事自诉案件的程序向法院提出诉讼。证明重婚的证据非常的关键。

  周某向我陈述了他寻妻八年的经过,他与妻子是在1990年10月结婚,妻子是南京江宁人,他是安徽人,经人介绍相识,经过恋爱,在他的老家成婚并生育了一个儿子,在儿子一岁多时,也就是在1993年8月时他随妻子一同回娘家南京江宁,妻子忽然失踪,再也没有踪迹。周某向妻子的家人询问,家人都对他恶言恶语,称不知道。周某也向公安部门报了案,但无济于事。回到老家后,他把儿子托付给姐姐和妈妈,从此便开始了寻妻之路。

  他估计妻子可能会隐藏在家里也可能会外出打工,于是他每年到江宁三次,其他的时间他就在苏锡常上海一线打工,跑保姆、钟点工市场,挣到钱就来回的穿梭于各个城市之间,但八年没有任何结果。直到2001年9月,他意外的从一个朋友口中得知她的妻子在南京上新河随同她的父亲种菜,非常意外的是她的妻子已经再婚,并且生育了二个孩子。这对于周某来说真是惊人的消息,无法承受,于是便找到了律师,欲追究妻子重婚的法律责任。

  是什么原因促使妻子会舍弃孩子逃离婚姻?又是什么原因能使周某历尽八年的艰辛而不悔苦苦的寻找妻子?周某的解释在律师的眼里来看,不具有合理性。虽然这些问题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它决定了这个案件是非常奇怪的案件,我决定代理,开始展开调查。
  
  我没有想到一时的好奇接下的这个案件会是那样的竦手,会使自己投入如此之多的时间精力,会让自己感到了那样的辛苦。

  之后在近二个多月的时间里,我的足迹遍布上新河、螺丝桥、棉花堤、兴隆路、所街这一大片!!女方与现在的男方并没有重新领取结婚证书,居委会对此外来人口也没有做任何的登记,村民对这家外来人口基本没有什么来往,孩子也不是在附近医院所生----困难比我想象中要大的多,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如果无法取得证据,那就意味着此案永远不会有任何的结果!我曾经想过要放弃,在第一次取证遇到困难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对此案不予立案,我去找分管院长,仍然不行后我把当事人喊来,谈了案件后,我委婉的提出退费,撤销代理。当事人立马表现出的那种无助神情让我感觉很难受,周某说:“高律师,我知道我没有多少钱给你,我现在在南京就只有你一个人能帮我!高律师,你无论如何也要帮我啊。”

  我的同情心和正义感又被调动起来。我又重新投入的调查工作。

  我永远也无法忘记2002年1月17日那天,我来到了所街调查取证,证据有了质的突破!从原计生委员家里出来时,天已经黑了,正在下着鹅毛大雪,我没有任何的雨具就这样走在陌生的马路上。打的已经打不到,我只有去找39路,去回下关的住处。只要一分钟,我的全身就白了,尤其是头发,我把雪抖抻再继续走。在这样的情景下,我非常的感慨,我这是为什么呢?在长时间的调查中,贴进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已经使此案毫无利益!直到今天,我都忘记不了那个漂着鹅毛大雪的夜,直到今天,我仍然不后悔代理这个案件。我只求能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和责任!

  之后又遇到了更多的困难,传票无法送达,被告也在做着随时逃跑的准备,法院又不同意拘传,公安部门称没有受理重婚案件的先例-----做工作终于做到法院同意拘传后,又怕一次性活动不能成功被告逃跑,我和周某及其朋友天天监视,尤其是在拘传行动的前一天,周某及其朋友监视24小时,我则在早晨6点带着法院的两辆警车直扑目的地,将两被告当场抓获!直接抻向法院拘传室。然后法院为他们委托了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

  法庭审理很成功,两被告分别被判一年和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和二年执行),在法庭审理中,我终于明白了女方是不堪忍受男方的无故殴打而舍弃孩子逃离婚姻,但男方寻妻八年其真实目的却一直无法探究。

  南京电视台法制现场对法庭审理做了现场直播,事后,现代快报、金陵晚报、南京晨报、江苏法制报都对此案作了报道。周某面对媒体已经将我的全部努力忘记的一干二净,面对记者,竞然没有提我一个字。

  不提也罢!关键是案件结束后,我就再也没有见到周某的面,周某还欠着我800元律师费用没有交齐,不知道周某是否也已经忘记?虽然800元对于律师而言数额较小,但是造成我办案卷宗无法归档,因为我无法解释,这800元没有交到律师事务所来不是因为我把它贪污进自己腰包了,而的确是当事人无法寻找。

  也许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太善良,还有点傻?

  往事真是不堪回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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