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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投诉了--心情真是糟糕透了!

  
    都是在律师有失职之处或者违背了当时对当事人的承诺时,才会有当事人上门要求退费的事情发生。今天我遇到的却是帮当事人打赢了一场人身伤害赔偿官司,当事人上门要求减免当时所收的律师费用。他的理由是:1、我开庭迟到了,他的精神上紧张到要求赔偿损失的程度了,2、他的赔偿内容方面我没有帮他尽力争取。我第一次遇到这样的当事人,心里的感觉是知道了什么叫无情无义!我对他说:1、你自己要知道你当时是面临着什么样的情况,面临的是要驳回起诉!如果没有律师,你就不会有任何赔偿。2、当时已经开过一次庭,我是后期介入。3、我开庭迟到是我在另一个法院开庭,这个我已经对法官、对当事人都已经说过,没有对案件形成任何影响。4、当时的诉讼主张我已拿着法律条文逐条向他解释过。这个当事人不依。面对如此当事人,我还能说什么呢,我压制着怒气,道理总是能够说的明白的,我坚信这一点!
我庆幸绝大多数的当事人都是通情达理的,律师所做的每一步工作都能看在眼里,律师是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没有律师可以承诺他所代理的所有官司都是胜利的。如果胜利了,还会有麻烦,律师真是不要做了。
  这些话对当事人说了以后,当事人也很客观,他说,高律师,你确实是为我做了不少的工作,我很感谢你,但是你没有为我争取最大的权利。我说:那你说说我没有给你争取什么最大的权利呢?他说,你没有为我争取后续医疗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当时《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意见》还没有颁发)我真是哭笑不得,我拿出江苏省民事办案手册,翻到江苏省人身伤害赔偿规定第65条给他看,说明争取到后续医疗费已经是很大的胜利了,因为后续医疗还没有发生,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也就无从确定,只有在实际发生后,根据相应的证据另行提起诉讼。当事人不听,只认自己的死理。然后他来到了江苏省律师协会反映,江苏省律师协会的同志耐心的对他做说服工作,可是不管用 。然后他又来到了江苏省司法厅律师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对我的工作给予了肯定,对他也做了说服工作。

      对于这件事,我的心理真是非常的不平衡。这样的案子,我考虑到他的家庭困难,只收了他1000元,包含所有的办案杂费。按照当时律师事务所的制度,从这个案子我的收入是440元。接受委托后,我了解案情,及时申请追加被告,首先避免了第一次开庭时面临的被驳回起诉的危险,然后又安排了证人,对上小学二年级的证人仔细讲了做证的注意事项,又到事故现场做了现场调查,最后详细写了代理词,发表了自己的法律观点。这样的小案子,我付出这样多的工作,最终的结局是很好的,做为律师,我知道我又胜了一场诉讼!但是我却被当事人投诉了,理由是我没有给他争取法律之外的东西!

     这就是当事人所谓最大的利益,这也给我带来思考,做为当事人代理人的律师,在面对当事人的要求不为法律所支持时,是以当事人为主,还是以法律为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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